《上海洗染行业关于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解决规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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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6-04-05 18:26:42 |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信、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二、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则。
三、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公布在店堂醒目处,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送洗衣件时,应当实行"三明"即对送洗的衣、物有破损、少扣、色花等庇病及加工后可能发生的后果要看明、讲明,并在取衣凭证上写明。经营者不执行"三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 |
五、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衣件时,应主动针对不同质地的衣件,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干洗与水洗的各自效果,在征得消费者对洗涤方式的同意后再进行洗涤加工。 |
六、洗涤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衣件,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双方作出书面保值精洗约定。采取保值精洗。应由消费者议定价值,保值精洗费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议定价值的百分之五。 |
七、由于服装品牌、质地、款式不同,衣件价格有差别,因此,经营者既要做好中低档服务洗涤业务,又要做好消费者部分高档、品牌、贵重衣件洗涤业务。经营者由于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件损坏,遗失及其他事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 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1、凡属按普通衣件收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应依据衣件的新旧程度,参照购买时价 格进行折价赔偿,折旧按年计算,逐年递增,年折旧率为25%,折旧最高不得超过70%。 2、凡属按保值精洗收费衣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应依据与消费者约定价值全额赔偿。 3、凡消费者持有高档、品牌、贵重衣件选择普通衣件收费洗涤,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并涉及赔偿的,参照普通衣件收费赔偿方法进行赔偿。 4、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遇到无法拆开使用的套装可按套计算或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衣、裤比例为6:4。 |
八、经营者在服务中直观难以认定的问题,可与消费者约定,送有关部门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
九、经营者不遵守本规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予以通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予以处罚;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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