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洗染行业关于洗涤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后的赔偿原则与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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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10-25 10:31:22 |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有效的解决洗染业在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洗染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应给予重新加工或者退还洗染费;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严重损坏而无法穿着或丢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 对于价值超过2000元的高档服装根据顾客的要求,可实行保价精洗。经保价精洗的服装,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被洗衣物价格,予以全额赔偿,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三、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所购衣物在半年以上的,年折旧率为20%(不够一年按一年计算),逐年递增,但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对于所购衣物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按95%的额度赔偿,不超过半年按90%的额度赔偿。
不能出示购衣凭证并在洗涤前未说明衣物价值的,可依据收件单上记录的品名,参考市场价,以折旧赔偿。未标明品名、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事故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付金额。
四、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或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套装全部损坏或丢失的,按套进行赔偿;具体方法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赔偿。
五、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附件或饰物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只作单项配置或赔偿;影响正常穿着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赔偿。
六、按照衣物上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经营者应认真查验判明,对于洗染标识明显错误的,应当提示消费者,并采取正确的洗涤方法;对于消费者仍坚持以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由于洗涤标识的误导,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损毁,以及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七、 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经营者在正常洗染加工后出现退色、串色、脱胶、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不能提供证明的,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
八、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因消费者穿着保存不当造成的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九、超过协议时间取被洗衣物,时间超过半年的,造成衣物丢失或损毁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十、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赔偿争议的,经质检机构检测后,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途径进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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