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洗涤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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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整理 文章来源:技术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03 16:36:57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洗染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1-1996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使用SB/T1027-1996中的定义。 3.1洗染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3.1.1洗衣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 3.1.2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经“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1.3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品进行染色加工。 3.1.4织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 4 服务操作要求 4. 1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4. 2在接收消费者需洗染、熨烫、织补的衣物时,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洗、染、烫、织衣物的具体要求; ——检查衣物的状况,对服务所能达到的质量和效果向消费者作详细说明; ——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附件或饰物保管好; ——检查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是否齐全,衣物的新旧和脏净程度,织物的性质、质地,有无损坏等情况; ——经消费者确认后,填写服务单据,接收衣物。 4.3洗染业服务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经营者的地址、电话及监督单位电话。 服务单据应注明洗染、加工衣物因经营者损坏、丢失以及经营者逾期不交、消费者逾期不取,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处理的办法。 填写服务单据后,经营单位应盖章,业务员签字。各工序操作人员完成加工任务后,也应在服务单据上签字或填写工号。 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附在加工的衣物上。另一联交消费者妥为保存,做为领取衣物的凭证。 4.4经营者应严格各工序衣物的交接手续,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条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4.5衣物洗涤前,应按纤维质地、颜色深浅、新旧和脏净程度分类,确定洗涤方法、溶剂和投料的数量、次序。水洗时确定水温的高低、洗涤剂的种类和剂量、浸泡和洗涤的时间。不宜机洗的织物应手洗。干洗时应清除衣物上易被溶剂溶解或损坏的附属物品。要进一步确认织物的性质,防止不适于干洗的织物洗涤后被损坏。 4.6无论是水洗(机洗)或干洗衣物,洗涤后均应通过检查,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4.7水洗衣物洗净后应投净甩干,晾晒时保持平整。不宜晒干的衣物应在阴凉处晾干。 4.8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洗涤应根据不同的种类和质地,采用正确的洗涤方式和方法,以保证达到皮革或裘皮衣物洗涤的质量标准。 4.9熨烫衣物要依据衣物的熨烫标志符号或根据织物的质地、种类和结构,掌握正确的熨烫温度和采取正确的熨烫方法,使熨烫后的衣物达到质量标准。 4.10衣物染色前应采取正确的方法清除衣物上的污垢、杂质、浆渍等,对改色的衣物要做剥色的处理,处理后的衣物应保持一定的水分,以便于染色。 要按消费者的要求和织物的性质正确选择染料。染色时要根据染料的性能和颜色,掌握染液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搅拌的方法,使衣物着色均匀。 染后的衣物,要在清洗除掉浮色和杂质的基础上,按不同的颜色,用正确的化学药品进行固色处理,以提高着色的牢度和显色性。 皮革染色的浆液要涂刷均匀,吸色充分,滋润美观,达到质量标准。 4.11织补衣物要按纺织品和针织品不同织物的质地、织物组织结构和纹路,选择并确定正确的织补方法、织补工具和织补材料,织补后应做精心的修整,做到经纬线(纱)松紧均匀,纹路不倾斜,搭边薄。 4.12衣物洗、染、织、补后均应按要求熨烫折叠整齐,经检验确认达到质量要求,方可交到营业员手里。 4.13营业员在向消费者交付衣物时,服务单据的加工联、消费者的取物联和实物三者应核对无误,并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收下取物联,将衣物交付消费者。
北京市地方标准 洗染业质量标准(DB11/T102——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从事衣物的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服务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洗染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1——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使用SB/T10271——1996中的定义。 3.1洗染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3.1.1洗衣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 3.1.2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经“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1.3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品进行染色加工。 3.1.4织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原样。 4 质量要求 4.1洗涤 4.1.1水洗(包括手洗和机洗) a)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不串色、不搭色; b)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c)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洁、柔软、白色衣物不泛黄。 4.1.2干洗 除达到水洗的质量要求外,还应做到: a) 衣物不变色,不褪色,不变形; b) 钮扣、夹里及衣物的其它附件及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 4.1.3皮革、裘皮衣物清洗保养 a) 洗净后的皮衣,不变形,皮板柔软,着色牢固,色泽均匀; b) 裘皮洁净、松软、亮丽、有弹性,皮板无损伤。 4.2熨烫 4.2.1经熨烫的服装平整、挺括、美观,不走形,上衣前胸、插袋挺而突出,领子和腰缝符合原式样的要求,裤缝对正、裤线挺直、裤脚齐,熨烫效果有一定的持久性。 4.2.2熨烫衣物无变形、脆裂和深色衣物的“反光”现象发生。交付时折叠整齐美观。 4.3染色 4.3.1衣物染色前确已进行去掉污渍、退浆或剥色处理。 4.3.2染后的衣物染色牢度好,不花不绺,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提出的色标要求。 4.3.3衣物无浮色,手感爽滑、柔软。 4.3.4皮革衣物上色上光浆液涂刷均匀,吸色充分,各部位色泽一致不发花、无浮色,外观整洁。 4.4织补 4.4.1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织补物的质地、颜色、规格相一致。 4.4.2织补后的部位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经纬组织、密度和花纹变化相一致。 4.4.3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鼓痕的现象。 4.4.4织补后织物表面平服,无残线、毛屑、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北京市洗染业关于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决洗染业在服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应明示营业执照、行业从业资格证明,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工程的职业资格证书;明示服务项目、价格,投诉单位和电话。 第四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对衣物做认真的检查,向消费者说明衣物存在的问题、洗染后的效果、应收取的费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才能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按照《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规程》的要求,明列各有关内容,并经消费者确认。因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条 经营者在洗染高档、高值、名牌等贵重衣物时,可与消费者协商,实行保值精洗(染)。即由消费者提出衣物的价值,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书面保值精洗(染)约定,由消费者交纳议定价值百分之五的保值精洗(染)费(在特殊情况下,保值精洗、染费也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协商确定)。实行保值精洗(染)后,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或经鉴定未达到《洗染业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价值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议定的价值,予以全额赔偿。 第六条 经营者对非保值服务的衣物,加工后造成损坏的,或因保管不善而被损坏或丢失的,应根据衣物的新旧程度和市场平均价格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得超70%。经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款的20-30%。 赔偿时套装应以件为单位计算,无法拆开的可按套计算,衣裤比例为6:4。 第七条 皮革、裘皮衣物在清洗、上光、改色和进行保养的过程中,因损坏或丢失,需进行赔偿的,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熨烫未经穿用的衣物而将衣物损坏的,经营者应按衣物的原价(含加工费)进行赔偿。损坏后的衣物,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做处理。 第九条 经营者洗染的衣物,未能达到《北京市洗染质量标准》的,或再返工一次,如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所付的一切费用。未造成衣物损坏的,则不给予赔偿。 第十条 消费者洗染的衣物超过预先约定的保管期(一般为十五天),逾期不取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1-2元,超过三个月至半年者,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费2-4元,半年以上不取者,经营者有权作处理。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亦应按每天每件衣物1-2元金额,给消费者以赔偿。 第十一条 由于经营者保管不善,造成衣物损坏或丢失等事故,应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办法赔偿,衣物零附件丢失的,只能单项配置或赔偿。 第十二条 在收取衣物时,经营者应要求消费者将衣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因消费者违反这一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消费者自行负责,经营者根据事先记录,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鉴定,由于衣物制作及质量等原因,洗涤加工后出现退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经营者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十四条 消费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向经营者进行交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延误解决而占用消费者时间的,经营者应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因洗涤或加工质量发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负担。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争议、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请示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 经营者不执行已经同行业共同协商议定的价格标准的; (二) 转借、转让各种证照或冒名顶替的; (三) 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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