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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洗涤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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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洗涤业协会章程
作者:整理 文章来源:网络采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9-28 13:11:09
 【颁布单位】河南省洗涤业协会
    【颁布日期】2003.08.2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3.08.21
    【正文】河南省洗涤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洗涤业协会(HE NAN CLEANSE TRADES ASS OCIATION)(HNCTA)是河南省洗洗行业的经营者 和相关 行业人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而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经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与全省洗涤业经 营者共同 努力,推动全省洗涤业不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贯彻国家关于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针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有关问题,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部门对我省洗涤业管理,承担和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 制定行规会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如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四)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业议价。
    (五) 组织协调本协会内外关系。
    (六) 组织行业内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七) 组织会员单位赶外地考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
    (八) 开展行业内部管理和操作经验交流。
    (九) 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有一定的操作技能.。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洗涤设备和一定面积的经营场地;
    (五) 从业人员能识别五种以上的布料,能熟练操作洗涤设备和烫熨工具,懂得一般的干洗及水洗知识;
     (六) 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除应具备以上(一)、(二)、(三)、 (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解决洗涤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七) 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吸收少数有一定行业管理经验的国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或对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会,此类人员不受以上(四)、(五)、(六)条件限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填报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派专人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
    (三) 召开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标牌和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标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民间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照其他行业协会做法,可聘请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任名誉会长,并发聘书)。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人数根据会员的多少确定,比例10:1。
    第二十一条 根据理事成员数额,理事会成员进行分工,可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行业管理有丰富经验;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作为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协会章程,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努力做好分管的工作。遇有社会活动,未经协会领导班子研究同意,不得以协会领导成员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协会工作造成损失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应自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办公室 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日常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会长审批。重大开支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情况紧急时可电话通知理事成员,征求意见。会长每年须向理事会通报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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